《通知》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 440 元提高到家庭月人均 490 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 271 元提高到家庭月人均 305 元(提高标准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3660元/年,超过国定贫困线标准)。调标工作已于8月30日前完成。
随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的分类施保标准也相应提高,加上年初提高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符合保障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最高可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含分类施保金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市756元/月、农村497元/月。较之前执行的标准,城市提高了80元/月、农村提高了58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