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申请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3.《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三、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聘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一年以上,且与其签订了不低于一年的劳动合同,按要求为其购买了职工社会保险,通过银行按月为其发放了不低于攀枝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办理材料
1.本单位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上年度本单位1、3、6、9和12月的含有残疾职工工资发放的原始凭证和该5个月有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单的复印件1份;
4.残疾职工银行工资卡发放清单;
5.残疾职工五险合一清单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由该用人单位为其残疾职工交纳的社保证明材料。
五、办理地点
市级、东区范围的用人单位统一由市残联审核;西区、仁和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委托区残联审核;盐边县、米易县按属地化原则,由县残联审核[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到市、县(区)地税局统一缴纳]。
六、办理时间
每年8-9月审核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情况。
七、联系电话
市残联:3363139、3364560
西区残联:5555539
仁和区残联:2901781
盐边县残联:8653463
米易县残联:8174313
八、办理流程
1.8-9月,用人单位携带办理材料到所属残联进行减免申请;
2.所属残联审核,为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开具《攀枝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
2.8-9月,用人单位凭残联开具的《攀枝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按属地化原则到市、县(区)地税局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事宜。
九、特别说明
用人单位应安置残疾人比例为1.6%。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达到或超过该比例,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或未安置残疾人,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6%-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成文日期: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