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攀委发〔2010〕3号
各区、县委,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社会和谐;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全市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市有7.46万残疾人,为全市总人口的7.28%,分布在3区、2县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各级党委、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残疾人生存状况和发展的社会环境明显改善。但是,还应看到,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在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参与社会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三)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切实做好残疾人医疗卫生、康复、生活保障、教育、就业、维护权益、社会服务等重点工作,加大政府投入,加强服务体系和工作者队伍建设,强化组织领导,优化发展环境,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市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切实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便捷、廉价的服务。鼓励、引导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残疾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予以适当补助;城镇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继续实行政府补助政策;进一步落实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政策。逐步将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城乡医疗救助要将贫困残疾人、无依无靠残疾人和未就业的孤残人员作为重点救助对象。
(五)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各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康复科建设,推进康复进社区(村);同时,有条件的区(县)要建残疾人康复中心,市要建综合性的残疾人康复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要解决孤残人员、农村边远地区的残疾人的康复问题。优先开展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给予医疗救助。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将残疾预防、提高人口素质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强化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口计划生育、民政、残联、食品药品管理、工会、妇联等部门制定市、区(县)残疾预防计划;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残疾预防工作,大力宣传残疾预防知识,做好补碘、改水、孕前、孕期保健服务和孕期安全用药等工作,提高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安监、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残疾发生。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七)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民政、财政和残联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政策,不断扩大低保分类施保政策对残疾人的惠及面,重点解决重残、孤残人员、一户多残、单亲残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并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临时生活救助。
(八)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机制。继续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着力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居住条件,争取2012年底前基本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问题。其改造补助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分担。
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因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应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安置残疾人。
(九)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力度。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履行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义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确保残疾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鼓励、支持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无业人员和农村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政府按有关政策予以适当补助。
(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残联、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具体研究制定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综合性政策,重点做好残疾老人、残疾儿童和特困残疾人家庭的福利。要逐步加大彩票(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市、区(县)彩票公益金留存部分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支持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体育、社会救助等方面工作。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四、积极发展残疾人教育
(十一)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各区 (县)都要有特教中心,有条件的普通学校要建立特教班。积极支持市特殊教育学校开设职业技术教育课程。保障特殊教育办学经费,标准高于普通中小学校。
(十二)加强特教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津贴。增强特教学校师资力量,各特教中心(班)要配备专职特教教师。根据有关规定,从事孤儿、伤残儿童(包括盲童、聋童)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执行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十三)积极支持残疾学生入学,加大对残疾学生助学力度。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根据方便监护的原则,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可以就近入学,不受学区限制;教育、财政、民政和残联等部门要完善扶残助学政策和措施,对贫困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困难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补助,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子女比照中职贫困生资助政策给予助学补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对残疾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补助和生活补贴等优惠政策,对在高等教育学校就学的贫困残疾大学生给予生活补助。采取多种措施逐步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
五、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
(十四)依法大力推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各级地税部门代收。拓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渠道,加强监管,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依法推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在招录工作人员时,除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不得拒绝录用(聘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十五)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报刊信息(公用电话)亭、收费公厕等服务行业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规范盲人按摩市场。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购买岗位等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就业,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优先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十六)加大残疾人就业服务力度,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工作,并减免相关培训费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需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残疾人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七)加大残疾人扶贫工作力度。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规划,制定、完善和落实扶助政策。加大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力度,开展面向农村残疾人的定向、订单培训。积极利用农村小额信贷等扶持政策,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殖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切实增加残疾人收入。
六、促进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
(十八)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各级文化部门要将残疾人文化工作纳入文化事业统筹安排,组织残疾人参与各类文化、艺术活动,注重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培养,为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娱乐活动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逐步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
(十九)广泛开展残疾人体育工作。各级体育部门要将残疾人体育工作纳入全民健身计划,推广和普及适合残疾人参与的群众体育项目,免费向残疾人开放体育场馆。将青少年残疾人体育纳入业余训练体系,逐步提高我市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
(二十)支持残疾人参加演出、比赛活动。残疾人参加各级残联、教育、文化、劳动保障、体育等部门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有工作的由所在单位照常支付工资等,农村残疾人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人,由组织者或举办者给予适当的交通费和误工补贴。
七、切实做好残疾人的社会服务工作
(二十一)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市级要建立适应残疾人需要的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综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区(县)也要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并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
(二十二)增加公共服务对残疾人的优惠力度。视力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其他持证残疾人凡户籍在攀枝花的凭公交公司办理的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益性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公园(动物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免费进入市内收费公厕;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应给予一定的优惠。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二十三)保障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权。符合规定的残疾人需要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代步的,经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免费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事宜。严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经营活动。符合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残疾人参加驾驶技术培训、办理驾驶证时,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和费用优惠。在公共停车场(点),要设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
(二十四)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的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受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收取相关费用时要给予优惠。
(二十五)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居住小区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无障碍建设要求,把好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关。对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对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建设的,不得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对已建成的各类公共建筑的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城管、交通等部门,要有计划地进行无障碍改造;城市管理部门、交通、交警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已建成无障碍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维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被占用或功能被异化的,占用单位在规定时间,无条件恢复其功能。广播、电视、通讯、邮政、图书馆等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二十六)加大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各级政府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的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机制。市、区(县)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二十七)加强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从2010年起五年内建成以残疾人康复救助与服务、教育培训、就业扶贫、生活保障、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分析信息数据平台体系,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质量、效率和水平。
八、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政府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听取残疾人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残疾人工作,及时解决残疾人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残疾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二十九)健全残疾人工作机构。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市、区(县)残疾人工作机构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编制和工作人员。将基层(社区、村)残疾人工作列入居委会、村委会工作职责范围,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基层残疾人工作。要重视和支持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给予必要工作经费和落实必要办公场所。
(三十)加强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按照规定配备残疾人干部。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做好残联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和交流工作,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中共攀枝花市委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